为了加强学院各实验室的安全管理,做好各项安全预防工作,保障学院教学、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,特制定本管理制度。
第一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实行各级主管人员负责制,严格相关安全法规、制度,切实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。
第二条 学院根据人员工作变动情况实时调整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和安全督查、协查小组,期中督查、协查小组成员要根据要求对实验室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。
第三条 学院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要负责学院各个实验室的防火、用电安全、防灾害等方面的防护措施。并按照要求定期检查实验室安全情况。
第四条 实验人员在实验室上课要穿戴工作服。
第五条 必须保证用电安全,严禁乱接、乱拉电线,按照规定使用插排,不得私自改动各级用电保险装置;实验使用大功率电器时要有专人负责,不得私自使用电炉和电热设备;实验室内不得使用热得快、电暖器等非实验装置。
第六条 实验室内不得使用易燃易爆物品;需要使用电烙铁等实验装置必须保证有老师在场,不得私自使用。
第七条 实验室值班人员或工作人员下班时,必须关闭电源、水源、气源、门窗,查看暖气片情况。
第八条 有违反安全制度,不遵守实验操作规程,工作不负责任,以致造成事故、丢失仪器设备的直接责任者,要追究个人责任,并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。
第九条 在开学上班期间,所有实验室的负责人都要在岗,各实验室在每周都要进行设备保养,每次上课后都要进行卫生清扫。
第十条 所有实验设备在进入实验室后,要有设备厂家工程师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培训,必须保证与该设备有关人员都要进行安全培训教育。
第十一条 本制度在发布之日起实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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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9年11月25日